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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 108年10月17日)
第 4 條
訓練依下列分班實施:
一、一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簡任職、上校及關務監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四週。
二、二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前款以外之薦任職、上尉及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六週。
三、一般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前二款以外之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八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