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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 108年10月17日)
第 9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總分為一百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生活紀律、品德禮儀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二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

前項成績考核事項,由海巡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