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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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109年07月22日)
第 10 條
海巡機關與警察、消防機關於共同執行公共安全及急難救助等事務時,應共同訂定通訊標準規範,以整合通訊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