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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109年07月22日)
第 4 條
海巡機關人員於管轄區外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

警察機關人員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內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海巡機構。

前二項之知會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