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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109年07月22日)
第 9 條
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機關間,得建立相關資訊、通信網路與資料庫連結交換系統。雙方各級勤務指揮中心,應密切保持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