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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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90年06月13日)
第 4 條
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有關違反環境保護及保育相關規定之取締、蒐證及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