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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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 90年06月13日)
第 8 條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應設置相對通報窗口,依任務需要建立協商機制,相互支援,並密切保持聯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時,應即時相互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