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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  ( 105年10月20日)
第 3 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