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110年02月20日)
第 10 條
國防部得依實際需要,將東、南沙地區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宜委託海巡機關辦理。
前項地區如遭受軍事武力威脅時,國防部得依作戰任務需要,調派兵力馳援。
第一項地區之地區防衛性武器射擊時機、程序及權責由國防部訂定後,委託海巡機關執行,為使馳援軍事行動順利遂行,地區防衛性武器調整部署時,由海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