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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110年02月20日)
第 14 條
海巡機關及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得依任務相互支援合作,採相關保密措施,共同協議建立通信、資訊網路與資料系統連結交換機制,並相互協調提供通信電子資訊站台之設施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