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110年02月20日)
第 2 條
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所屬軍職人員得與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之人員交流互調。
前項人員之交流互調作業規定,由海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