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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110年02月20日)
第 4 條
海岸管制區之劃定、公告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根據海防及軍事安全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範圍內劃定公告之。

前項管制區(不含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之入出申請許可、管制及安全維護,由海巡機關辦理;設於管制區內之軍事設施,則由作戰區辦理。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作業規定,由國防部會同海巡機關、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