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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 110年02月20日)
第 8 條
海巡機關執行任務所需之各式國軍制式夜視、觀測及照明等偵搜裝備,得委託國防部所屬機關(構)研發、生產及提供後續之補給、修護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