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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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 109年08月21日)
第 5 條
海關因緝私需要,得請求海巡機關協助,海巡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海關執行緝私,或海巡機關協助緝私,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立即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