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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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辦事細則
( 107年04月27日)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三、行政事務之管理。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及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