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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辦事細則  ( 107年04月27日)
第 7 條
教官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班隊課程授課之實施。
二、教授課程準則之審查及教材教案編修之指導。
三、班隊個別課程內容設計之檢討及建議。
四、教官資格之審查、甄選及儲備。
五、業管課程教學模組及專業技術之訓練。
六、其他有關教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