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海巡專業獎章:
一、對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查緝走私、滲透、非法入出國及其他刑事案件,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海洋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研訂海巡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重大價值或具體成效。
六、辦理裝備維保補給、營繕計畫、不動產管理作業,具有特殊貢獻。
七、對各項重大資通訊系統建置、維護、管理等,有效提升災害(難)應處通資電能量及海巡工作遂行,具有特殊貢獻。
八、參與年度測考成效良好,足堪表率,對海巡工作推動顯有助益。
九、其他對海巡工作,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