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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基本法  ( 108年11月20日)
第 10 條
政府應建立合宜機制,尊重、維護、保存傳統用海智慧等海洋文化資產,保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並兼顧漁業科學管理。

政府應規劃發揮海洋空間特色,營造友善海洋設施,發展海洋運動、觀光及休憩活動,強化國民親海、愛海意識,建立人與海共存共榮之新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