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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基本法  ( 108年11月20日)
第 11 條
政府應將海洋重要知識內涵,納入國民基本教育與公務人員培訓課程,整合相關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建立各級學校間及其與區域、社會之連結,以推動普及全民之海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