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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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基本法
( 108年11月20日)
第 14 條
政府應寬列海洋事務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
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海洋產業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相關海洋事務及措施。
中央政府得設立海洋發展基金,辦理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