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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基本法  ( 108年11月20日)
第 15 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並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