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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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基本法
( 108年11月20日)
第 16 條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海洋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