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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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基本法
( 108年11月20日)
第 4 條
政府應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
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