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洋基本法  ( 108年11月20日)
第 5 條
政府應本尊重歷史、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之原則,在和平、互惠與確保我國海洋權益之基礎上,積極參與海洋事務有關之區域與國際合作,共同維護、開發及永續分享海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