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10年07月22日)
第 9 條
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廢止,由指定機關擬具評估報告書,送指定機關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告。
前項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