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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 112年06月21日)
第 13 條
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關稅。

前項免徵關稅實施期間,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

第一項證明文件之申請程序、認定方式及基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