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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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 112年06月21日)
第 14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海洋事業收取有關海洋產業發展所需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每年應提撥所收取之部分金額予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海洋發展基金,供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使用。
前項新增之償金及其他費用或收入之範圍、提撥程序與計算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