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之下列產業:
一、海洋能源。
二、海洋生物科技。
三、海洋非生物資源。
四、海洋礦資源。
五、海洋漁業。
六、海洋文化。
七、海洋運動。
八、海洋觀光及遊憩。
九、海洋遊艇及其他船舶、載具。
十、海洋運輸及輔助。
十一、海洋養殖。
十二、海洋監測。
十三、海洋測繪。
十四、海洋資訊服務。
十五、海洋工程。
十六、海洋環境保護。
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