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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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 112年06月21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
各機關(構)應配合提供前項海洋資料庫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構)設置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設施,並統合推動其維護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