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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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 112年06月21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