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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11月10日)
第 3 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海巡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海巡機關代表。
二、鑑識、彈道、法律、海巡、心理、精神醫學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律師公會、海巡人員權益相關團體或人權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