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11月10日)
第 4 條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均為無給職。
前條第一項之委員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其餘委員因故出缺時,視狀況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