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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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2年11月10日)
第 7 條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
本小組會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委員依第八條規定應迴避者,不計入該爭議事件之出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