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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 112年11月10日)
第 17 條
請求權人不服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前條之處分,或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二個月未為前條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