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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 112年11月10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第三人,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
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之對象。
二、執行職務之海巡機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