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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 112年11月10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補償,以使用器械之海巡機關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關。

同一補償事件,有數補償機關時,各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