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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 112年08月01日)
第 10 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六條第十項或第九十八條規定之案件,應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六條或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罰。

依總統選罷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之一委任所屬選舉委員會辦理之案件,監察小組委員應蒐集相關事證,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十項規定處罰。

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監察小組委員除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處理。

違反總統選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監察小組委員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其違反情事經口頭或書面勸止,仍不停止時,應以書面制止,制止不聽者,應按次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