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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 112年08月01日)
第 12 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 遇有選舉區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對於違法處理情形,應同時副知同一選舉區其他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得以電話先行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