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 112年08月01日)
第 13 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應聯繫警察機關蒐證及為必要之處理。如各該警察機關人員不足,得洽請有關司法警察人員協助。
前項人員應配帶證件,其證件由主管選舉委員會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