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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 112年08月01日)
第 8 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九十四條、公職選罷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零九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或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情事之案件,應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