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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 106年06月30日)
第 10 條
罷免案提議人設連署站徵求連署及從事支持罷免案宣傳活動,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被罷免人從事反對罷免案宣傳活動,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