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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 98年02月09日)
第 6 條
候選人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影帶播出。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

政見發表時除主持人、本會指定之選務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台負責安排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