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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 112年08月23日)
第 10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連署期間屆滿後,定期為前條連署結果之公告。

前項公告達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連署人數之被連署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發給完成連署證明書,格式如附式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