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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 112年08月23日)
第 12 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被連署人提出之連署書件,及其查核之相關檔案資料,受理及查核之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保管至總統副總統選舉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