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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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 92年12月24日)
第 4 條
本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補助三場為限,副總統候選人辯論會以補助一場為限。
前項補助之時段費,以每場每一參加候選人三十分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