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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 107年07月10日)
第 4 條
各場次發表會或辯論會由本會依前條推薦名單之順序,逐一邀請正方及反方之推薦人選各一人為代表人參加。推薦人數少於五人時,重複依序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