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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 107年07月10日)
第 9 條
代表人應親自參加發表會,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音、錄影播出。

發表會現場,除主持人、代表人及本會指定之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決定之,代表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