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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07月27日)
第 5 條
提案人之領銜人、公民投票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募集之經費為現金者,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專戶。但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