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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 106年09月03日)
第 6 條
選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規劃辦理。
二、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進行程序之規劃。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政黨及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五、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
六、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登記之受理及其連署人查核作業。
七、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
八、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投開票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講習訓練。
九、國際性選舉組織及其活動之參與。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