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法政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研擬、擬釋及諮詢。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選票效力認定、監察及裁罰業務之規劃、辦理及督導。
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之處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業務訴願及訴訟案件之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受委託辦理政治獻金申報及專戶許可事項之督導。
六、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事務之協處。
七、全國性公民投票募集經費之許可及管理。
八、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及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辦理。
九、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活動之規劃辦理。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制業務。